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
行政处罚决定书
尚食市 处 字〔2018 〕 37号
当事人:马继玲; 性别:女; 年龄:42岁; 民族:汉; 住址:尚义县大苏计乡大苏计村
我局执法人员刘彦、周利清依据职权检查市场,发现当事人未把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,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、现场检查笔录在卷佐证,依据确实充分。
当事人未把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营,其行为违反了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:“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”。属未把营业执照正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营行为。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,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。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,认识态度较好,未造成危害后果。根据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。
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,应到张家口银行尚义县支行(账户: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,帐号:474006090600015)缴纳罚款,逾期不缴纳,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以加处罚款。
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张家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尚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尚义县人民法院起诉。
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
2018年6月8 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