尚义县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
案件调查终结报告
关于李红卫销售无厂名、厂址MUG保温杯一案的调查终结报告
2018年5月23日,我所执法人员付彦斌、陈占林依据职权检查市场发现,当事人在尚义县八道沟镇八道沟村红卫综合商店销售无厂名、厂址MUG保温杯,当日经谷立坤副局长批准,此案立案调查。此案由七甲所付彦斌、陈占林二人承办,承办人在所内其他同志协助下,经过调查了解,现收集到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的证据,此案事实已基本查清,现将案件调查情况报告如下:
一、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
当事人:李红卫;性别:男;年龄:54;民族:汉族;职业:个体户;住所:尚义县八道沟镇八道沟村。
二、 当事人违法事实
当事人自2018年5月,销售无厂名、厂址MUG保温杯,有当事人陈述和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,本案违法事实清楚,证据充分。
三、 本案案件性质
当事人销售无厂名、厂址MUG保温杯 ,其行为违反了《流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之规定:“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无厂名、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”。属于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。
四、 本案处罚依据
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,违反了《流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十三条之规定 。根据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:“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,责令改正,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五、 对本案的处罚建议
当事人销售无厂名、厂址MUG保温杯,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,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,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对其行为有较深的认识,根据《流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规定 ,结合张家口市场监督管理局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施行标准》的相关规定,责令改正违法行为,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:罚款300元。
此报告
承办人:付彦斌
陈占林
2018年5月25日
负责人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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